案情
小张在一家公司上班三年多,月工资1500元。最近,公司亏损裁员裁到了他的身上,公司与小张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,其中约定: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,等小张办完离职手续后,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费。但公司最后在给小张结算4个月工资用做经济补偿费中,却扣除了个人所得税,这让小张感到不理解。
法官说法
法官对此解释说,根据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该公司与小张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,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。合同解除后,该公司向小张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,也是合法的。但该公司在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时,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。因为从税收的角度来说,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,直接作为工资、薪金所得,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,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。
按照相关规定,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,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、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,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,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也就是说,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,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。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,会利用这个空子,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,国家又规定,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,仍然需要缴税。
小张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,没有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。因此,小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。